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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运城中院首发限制高消费令

发表于2011-06-13

日前,运城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首次对9名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此次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为:山西胜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胜强集团风陵渡油脂有限公司和王丙南、王胜强等9名被执行人。

限制以上被执行人和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支付个人和单位财产进行以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运城中院将该限高令同时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送达。

对被执行人违反本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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